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4-03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决字〔2025〕第3号
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兰应勇:
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791774,联系电话:18786740855。
兰应勇,男,身份证号:52**************13,担任吕梁市主城区到快速路常务经理,联系电话:18786740855。
经调查,你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将吕梁市区主城到新区快速路项目的路基土石方开挖、回填及运输、以及路基的附属结构施工分包给福建长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2024年12月25日,经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准予立案。
现查明,2024年7月,你公司存在将主城区到快速路项目WK16+100~WK17+473.456工程路基土石方开挖、回填及运输以及路基的附属结构施工分包给福建长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因建设单位拆迁未完成,导致该分包工程未开工。且你公司分别与福建长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福建磊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该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道路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
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将主城区到快速路项目WK16+100~WK17+473.456工程路基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及路基的附属结构等项目发包给福建长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包含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由分包单位提供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