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7-08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城罚字〔2025〕第19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大学街5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2943

法定代表人:王爱武

身份证号:42**************37

联系电话:徐俊峰13513612570

你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凤山底五巷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裸露场地实施了未采取覆盖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20254 7予以立案调查。

查明,你公司在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凤山底五巷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存在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在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中,属施工现场内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物料堆放100%覆盖),未做到1项防治措施。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受托人徐俊峰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受托人徐俊峰代为接受调查询问的依据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凤山底五巷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存在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受托人徐俊峰《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受托人徐俊峰确认施工工地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案涉项目具体地点以及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证据五:受托人徐俊峰提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凤山底五巷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的主体资格。

本机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2025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15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你公司2024年5月15日在文丰路乔家沟原汽修厂滑坡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土方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城罚决字〔2024〕第49号),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原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不足年,你公司再次出现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综合评定,拟对你公司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凤山底五巷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转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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