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解析

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2025-05-13

某市某运输服务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一支八大队在青银高速太原方向995公里处查获一辆车牌号为晋K*****(蒙C****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未取得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将案件移交我队。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当即立案展开调查,发现车辆晋K*****从内蒙乌海运送32.86吨电石前往山西长治,车辆所属的某市某运输服务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而运输的货物电石属于危险货物。于是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决定书对该车辆进行暂扣。

二、处理结果

某市某运输服务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的涉案车辆晋K*****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所属的某市某运输服务部也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有证经营,似乎是合法的。但车辆运输的货物与运输服务部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与车辆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也不符。由此可见是企业车辆超越了经营范围运输,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企业车辆是超越了许可事项,但从事的已经不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了,这条不适用。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看似适用其实不然,本案中的运输企业、车辆的经营范围均属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根本不适用此规定。

四、典型意义

虽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均要求经营者要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经营,但相关超越许可事项的案件仍时有发生。故此,必须加强对于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经营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制止超越许可事项经营的案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促进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我们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