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流程

来源: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5-13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

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代理机构或者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立案并通知请求人;请求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过公证的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

(三)请求人死亡或者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或者承受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四)被请求人死亡或者注销,没有遗产或者剩余财产,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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